新旅行医疗保险条例
04.12.2020
波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谨告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调整外国人申请波兰国别签证所需购买的旅行医疗保险要求。
波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谨告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调整外国人申请波兰国别签证所需购买的旅行医疗保险要求。
调整后的旅行医疗保险要求为:
- 保险保额不低于3万欧元;
- 保险时间覆盖被保险人预计在波兰共和国境内逗留的全部时间;
- 保险责任涵盖被保险人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可能产生的费用:医疗转运,紧急医疗救援,急诊医疗,死亡,
承保的保险公司需:
- 依据保单,承诺为被保险人提供进行上述医疗服务的费用;
- 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受理被保险人报案。
如果保险公司在波兰共和国,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欧洲经济区协议当事方或瑞士境内没有2018年3月6日颁布的关于外国企业或外国人参与经济活动的相关要求中第3款第4点规定的分支机构,则须额外满足以下条件:
- 公布其审计报告;审计应由公认的国际审计机构进行,并表明其能够负担被保险人因在波兰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医疗费用而引起的索赔;
- 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其有关给定类型的保险的收费总额及付款额数据。
2013年12月12日颁布的外国人管理法中有关保险及保险公司须满足的要求请见波兰外交部网站.